案情簡介
2018年,61歲的陳某被某建筑公司聘用,擔任該公司工程項目安全員,但未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來由于建筑公司拖欠陳某工資,陳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請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以及非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支持陳某提出的仲裁請求,陳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裁定:
上海虹橋律師認為,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法律、法規中具有主體資格。國家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性已滿六十周歲退休,女性退休,女性退休,女性退休。剛開始上班時已滿六十一歲,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因此不具備勞動關系要求的主體資格,不是勞動合同的適格主體。即使雇主雇用的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在本質上也不能被視為勞資關系。
因施工公司要求,陳某提供勞動,并收取相應的報酬,雙方的關系應是一種勞動關系,而非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調整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陳某與用人單位之間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成立。勞資關系的建立,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法律、法規中具有主體資格。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辦理。“也就是,應當把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和雇主之間的糾紛,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本案件中,陳某在建筑公司上班時已經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具有勞動關系要求的主體資格,也不是勞動合同的適格主體,其與建筑公司的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該法沒有規定勞務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所以施工公司不需向陳某支付賠償。
不過,上海虹橋律師在這里特別提醒,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二):“二、已經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或不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因事故受傷或患有職業病的,用人單位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時,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在招聘工作中,用人單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如果在雇傭期內因勞動事故受傷或患有職業病,如招用單位已經為其投保,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應當適用。“這條規定,過了退休年齡的員工,盡管不一定可以被視為勞動關系,但是如果符合規定,仍然需要雇主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上海勞動工傷律師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