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持有假幣罪與使用假幣罪適用相同的法定刑,并將假幣秘密地放入他人的口袋中,而將假幣放在他人的路上對合法權益的侵犯甚至比持有假幣對合法利益的侵犯更為嚴重。上海律師事務所
因此,沒有理由否認這些行為也是在“使用”假幣。否則,將導致在僻靜的小巷撿到假幣后,將假幣藏在身體上的犯罪成立,撿到假幣后,將被扔到較繁華的街道上,很快被他人撿到,但并不是有罪的不合理結論。
誠然,“使用”作為一般術語的延伸范圍較窄,但應將其理解為擴大其范圍的標準術語,以便在所有可能的情況下都可以將其理解為將假幣作為真幣放置。它不超出刑法術語的可能含義和公民預測的可能性,不違反合法性原則。
總之,使用偽造貨幣罪可以視為使用偽造貨幣罪,但對方知道并能夠評價使用偽造貨幣為“銷售”的,銷售偽造貨幣罪與使用偽造貨幣罪不是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法律關系。使用偽造貨幣的犯罪行為,如果對方不能查明,可以定罪處罰。
張明楷教授學生認為,“將為了提高自己可以使用而購買的行為,認定為企業購買假幣罪,會造成法定刑適用的不協調……因此,只有我們為了中國出售而購買假幣的行為,才成立公司購買假幣罪。既然如此,對于國家為了實現自己需要使用而購買假幣的,就不應認定為通過購買假幣罪。”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值得探討。首先,假幣犯罪作為一種違禁品,在某種意義上比槍支犯罪的危害性更大,而刑法對槍支銷售的處罰也是一樣的。第二,雖然"A購買的面值為10000元的貨幣還沒有使用,但面值為10000元后的第二批貨幣在商場使用。在侵犯貨幣公信力方面,后者明顯優于前者。
但可以根據案件數量和刑期進行調整,即購買1萬元假幣的人和收取1萬元假幣的人完全有可能受到不同的處罰。此外,購買假幣的次數通常比使用次數大得多,因此實際上不可能購買假幣并使用假幣來實施同樣的處罰。
第三,使用假幣罪與持有假幣罪并列規定,適用相同的法定刑,說明使用假幣罪與持有假幣罪具有互補性。使用假幣罪在認定使用的假幣屬于自己偽造或者購買的假幣的情況下是沒有余地的。也就是說,使用假幣罪與持有假幣罪相同,其適用僅限于特殊情況。
其次,即使買賣假幣和購買假幣的處罰不同,也可以通過具體量刑標準進行調整。最后,無論購買假幣的目的是什么,購買假幣罪的定罪和處罰,都比持有、使用假幣評估更方便。例如,在上述超市結賬兌換假幣案件中,張淳總裁購買了5萬張假幣,不管實際使用了多少,有多少是無償償還的,無論對方是否知情,直接認定為購買假幣罪(5萬元以上),都是簡單而容易的。
總之,購買假幣罪不應局限于與銷售有關的行為,不應認為購買假幣自用罪不成立,而應認定持有、使用假幣罪無論購買假幣的目的是什么,都不能否認購買假幣罪,至于銷售假幣罪是否單獨成立,則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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