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是婚姻的基礎,真誠亦然。當婚姻面臨“二選一”的難題,是該與愛人共渡難關,還是該維護自己的知情權?
上海律師根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屬于禁止結婚的一種情形。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對方對此知情,那么疾病還是結婚的障礙嗎?
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取消了將疾病作為禁止結婚情形的規定,明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民法典不再將疾病列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將由此導致的無效婚姻改為可撤銷的婚姻,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結婚權利的保障和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這是社會的進步。
“為避免隱瞞病情有可能給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損害,民法典規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負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的義務,并賦予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這對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以及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上海婚姻律師說對于該規定如何適用、“重大疾病”如何認定,以及舉證責任等問題,法律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即使婚姻可撤銷,但是身體的傷害往往已經造成,自己的婚姻還是要自己把關。踏入婚姻殿堂前,還是要記得做一次婚前體檢。
另外,關于婚檢上海婚姻律師咨詢要多說一句。有些疾病不在發病期,可能根本發現不了,比如精神分裂癥。有些疾病即使有婚檢,也可能有窗口期,比如艾滋病,就是高危性行為后,有一段時間HIV篩查為陰性。
而且,對于這類涉及隱私的疾病,無法寄希望于醫務人員主動告知,因為《民法典》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取消對患有醫學上不應結婚的疾病這一限制,意味著婚姻將進入“自審自查”的時代,法律不再幫你把關,更要自己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