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找上海靜安離婚律師咨詢,如果丈夫第二次起訴離婚,律師可以應訴不判離嗎?
原來當事人與原告徐某某1994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4年8月11日登記結婚。原、當事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于2009年出國做生意,2010年回國,回來后一直單獨在外居住。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起訴離婚,2016年4月19日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后來夫妻關系沒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因為對方是第二次提出離婚,離婚判的概率極大因此才著急想找上海靜安區離婚律師進行法律咨詢。
靜安區離婚律師指導被代理的當事人并出席應訴
【律師意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上海靜安區離婚律師的意見,原告所述結婚、生育、起訴情況屬實。2016年10月、11月原告還回來住過,2016年12月后原告再未回來居住過,當事人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當事人對原告還是有感情的,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最終法院采納了離婚律師的意見。
法院認為,原、當事人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尚可。婚后雙方雖為瑣事發生矛盾,但原告據以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依據尚不充分,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雙方均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家庭感情,相互體諒,相互關愛,妥善處理家庭事宜,維系好良好的家庭關系。
最后靜安區離婚律師想要提醒的是雖然這次法院沒有判決離婚,但是只要對方又了想要離婚的心,那么必然不會罷休,因此離婚律師提醒當事人做好一定的防備例如防止對方財產轉移等等。